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公司上市的條件,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以上是目前主板和中小板企業發行的條件,未來開設創業板的發行條件將會有所降低,但不會低于《證券法》規定的最低條件。
企業公開發行股票除了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需滿足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合規性要求,如2006年5月17日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2號)。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共七十條,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給予了明確詳細的界定。其中,第三十三條規定,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4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末彌補虧損。
三、中小企業國內上市需要經過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和規則等。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擬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立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
2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輔導。具體包括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等,完善企業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公司上市的條件,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準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
3申請文件申報和受理。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并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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